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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2-28 0:00:00 来源:连山纪委监委 发布机构:连山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纪律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分管领导和室负责同志必须加强分管科室外出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在布置工作任务,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第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期间处理各种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讲究科学的工作方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2、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 

3、采取恐吓、打骂或变相体罚等非法手段,威逼当事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4、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5、遇到困难和阻力,不坚持原则,不敢于斗争;

6、骄傲自满,研究和处理问题不尊重当地领导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主观武断,随意表态;

7、重要事项不请示报告,擅自决策和行动;

8、私自受理和越权查办案件,擅自干预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要坚持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出超标准接待等不正当的生活要求;

2、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

乐活动,涉足“黄赌毒”等场所;

3、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及亲属谋取私利,插

手与工作无关的经济纠纷等事项;

4、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和消费卡等;

5、擅自动用办案专项经费、收缴的赃款赃物、暂扣

车辆和其他物品;

6、从事或参与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其他活

动。

第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无关人员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及工作秘密,提供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住址、电话及日常生活等情况

2、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通风报信,扩散案件举报内容,泄露查办案件手段,透露所取案件证据,传播案件处理信息

3、忽视案件和工作材料保管,造成遗失或泄密。

第五条 分管领导和各室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外出人员执行上述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良行为或违纪问题,要及时谈话教育和报告。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而出现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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