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请假休假制度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制订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各室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公休假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公休假。干部职工公休假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原则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也可分段安排。具体休假时间由各室自行安排,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在当年安排公休假,经领导同意,可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公休假。当年请病假、疗养累计超有关规定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公休假期间前往外地的应向分管领导报告。
病假、事假:干部职工请病假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事应填写请假单,经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
二、本机关各室副主任及以下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应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各室主任、常委(监委委员)请假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告书记;副书记请假的,报书记批准。
三、休假超过规定或批准时间的,可以先口头报领导批准后,回来后按上述规定补办请休假报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因公(私)出国(境)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本规定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不同的,按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