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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通报我省兴宁市“8.7”矿难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05-12-31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山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据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介绍,我省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已结束。22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3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8名大径里煤矿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05年8月7日,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国务院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国务院调查组围绕大兴煤矿、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性质和原因、有关人员的责任及事故背后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

  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意见,省纪委省监察厅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了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责任。经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共22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以下干部18人,主要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陈建辉。因对省安监局违法违规向大兴等煤矿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失察;对省安监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关于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采矿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失察;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卢国盛。因与省安监局会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关于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采矿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梅州市市长、市委副书记何正拔。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市政府下发《关于继续做好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工作的通知》、放宽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标准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梅州市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蔡小驹。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组织督促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落实煤矿停产整顿要求不力;签发《关于继续做好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工作的通知》,放宽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标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受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兴宁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良。因没有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大兴等非法煤矿依法取缔;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煤矿停产整顿要求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兴宁市市长、市委副书记曾祥海。因没有要求有关部门对大兴等非法煤矿依法取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不力;对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放宽大兴等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受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原兴宁市委书记李华扬。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任兴宁市委书记期间,违反组织程序,将公职人员长期借调到大径里煤矿有限公司等非法企业。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梅州市政法委副书记邹乃鹏。2004年10月前任梅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兴宁市公安局局长期间,保护曾云高、曾繁金从事非法经营煤矿活动。对兴宁市公安局违规向大兴煤矿发放《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失察;对违规审批大兴煤矿购买爆炸物品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梅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赖畅群。1995年至2004年10月任兴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在其分管治安等工作期间,在大兴煤矿申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时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同意曾云高、曾繁金从事非法经营煤矿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宇飞。因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和督促查处大兴煤矿无证生产问题;对大兴煤矿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不力;对大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陈胜基。分管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期间,因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大兴煤矿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41人

  (一)机关工作人员23人,主要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处处长谭均伟,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蓝定明,因涉嫌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兴宁市副市长李烈民、兴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刘远浩、兴宁市公安局副局长石兆琪、兴宁市煤炭局局长钟观文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

  (二)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18人,主要有: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云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兴煤矿董事长曾繁金,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文坤,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桂祥等,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上述41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党员干部待司法处理后再作党政纪处分。

  三、吸取教训,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负责同志指出: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吸取“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深刻教训,增强工作责任感,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后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充分认识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我省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健康发展的大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遏制各种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执法检查,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的部署,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主动的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违规违章生产问题。要防微杜渐,堵塞漏洞,认真抓好各个环节防范措施的落实。当前,特别要强化对食品、药品、饮食卫生、危险化学品和交通安全等的监管,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查处的力度,严肃追究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监管不严、违规审批、违章操作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前,要重点查处以下几方面的事故案件。一是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贯彻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造成的事故案件;二是在经营活动中无视国家法令政令、行业法规,不顾主客观条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案件;三是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知问题严重,但不制止、不纠正,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案件;四是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

(来源:广东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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