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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县情 民族立法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11-11-22 0:00:00 来源: 发布机构:连山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五年工作回眸之一

                  立足县情 民族立法成效显著
                  ——第二次修订颁行《自治条例》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次修订工作始于2008年3月,先是由县人大常委会派出调研组,开展了修订《自治条例》工作专题调研,4月14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订《自治条例》的决定。5月6日,经县委同意,成立了修订《自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修订《自治条例》工作方案,并抽调人员设置了办公室,召开有关会议。

    从2008年5月30日编印发放《征集修订〈自治条例〉文稿》开始,县修订《自治条例》办公室先后编印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一至五稿,发放征求意见稿550多份,回收420份,共征集修订意见267条。9月2日,由县修订《自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人大常委会联合成功地举办了修订《自治条例》论证会。9月16日,修订工作办公室提请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稿,10月6日,又提请县委审查,10月14日,县委审查后作出了批复。2009年3月5日,县九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2008年4月9日省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专门对自治县立法工作作了布置,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4日,召集全省三个自治县交流修订《自治条例》工作情况,10月23日,县人大常委会专程到广州邀请省人大和省民委的有关领导前来指导工作,为修订工作释疑解难,10月28日,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工作程序将《自治条例(修订)》稿提交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进行初审,12月28日、2009年1月13日、5月8日,省人大多次将审查的情况以及与省直部门协调的意见反馈给县人大常委会,2009年6月25日,省人大组织三个自治县修订《自治条例》工作人员到连南,反馈省直部门的意见,并在原则问题上统一口径,对《自治条例(修订)》稿作最后的修改。7月28日,我省三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修订)》文本正式提交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批,并于7月30日通过。2009年9月9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在我县正式公布施行。

    2010年7月14日,在会议中心举行了全县深入贯彻实施《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动员大会,县委书记温国伟、县长孔华、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周学飞在会上作了讲话,对各级、各部门如何落实《自治条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新修订《自治条例》的颁布施行,落实了在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工作人员,离退休时享受在职时的全额工资和津贴补贴,落实了知识分子津贴和退伍军人的兵龄计数以及在壮族和瑶族两个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一天等政策。还有一些《自治条例》的其他政策正在进一步落实中。新修订《自治条例》的颁布实施,惠及全县各族人民,为我县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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