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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1-5-26 0:00:00 来源:连山纪委监委 发布机构:连山纪检监察网   点击量:次 

一、 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如:判决裁定、民间借贷、P2P诈骗、房屋违建、环境保护、刑事案件)。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对象: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 何为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或者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行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是指:与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等)。

四、 实名举报的反馈:

    1、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举报人作出受理告知(联名举报的告知1名联系人)。对受理告知后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

    2、实名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当面向举报人反馈;不适合当面反馈的,可电话反馈。

五、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原则: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受理群众信访举报:

1、 省纪委监委主要受理反映厅级党员干部、县(市、区)委书记等省管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2、 地级以上市纪委监委主要受理反映市管处级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3、 县(市、区)纪委监委主要受理反映科级、一般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4、 镇、街道纪(工)委主要受理反映镇(街)一般干部和村(居)党员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5、 省、市、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主要受理反映驻在单位(或综合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六、 检举控告人的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检举控告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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